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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注意的是,「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中,未見有如《國家情報工作法》第4條之民主監督機制。依該條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又《國家情報工作法》第5條、第6條又分別規定了「應建立督察機制」及「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這些都未見在「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中有完整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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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難怪社會上會有「假保防真東廠,人民好怕」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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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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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在2005年2月5日仿照美國、德國先例,制定公布了《國家情報工作法》,以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依該法規定,情報工作是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又依《國家情報工作法》,「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屬國家情報工作。



總之,現時不宜再制定與《國家情報工作法》雷同之「國家保防工作法」,而是應迅速補強《國家情報工作法》,改正其缺失,特別是,該法只處罰違法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但對於違法之調查局長、總統等「消費、享受保防、情報」之首長,卻無處罰的規定,實宜予以明文。(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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